核心提示: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針對人工智能生成圖片(AI繪畫圖片)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該案是我國首例涉及“AI文生圖”著作權的案件,案件庭審曾在央視和多個平臺直播,累計吸引了17萬網友觀看,引發了AI生成內容與著作權之間關系的探討。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針對人工智能生成圖片(AI繪畫圖片)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該案是我國首例涉及“AI文生圖”著作權的案件,案件庭審曾在央視和多個平臺直播,累計吸引了17萬網友觀看,引發了AI生成內容與著作權之間關系的探討。
一審法院認為,人們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圖片時,本質上仍是人利用工具進行創作,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法院同時強調,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與保護公眾知情權的需要,原告應該顯著標注其使用的人工智能技術或模型。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圖片享有的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在社交平臺發布聲明賠禮道歉,并在判決生效之日七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元。原告李先生在庭審最后表示,自己的目的并不是為了賠償,而是希望法院通過這個案件,能夠對AI繪畫作品的著作權問題給出明確的裁量和認定標準,方便所有創作者參考。
用他人AI圖片配文被訴侵權
被告:非商業用途,不具有侵權故意
今年2月24日,李先生使用開源軟件Stable Diffusion通過輸入提示詞的方式生成涉案圖片,2月26日將該圖片配文“春風送來了溫柔”,發布在社交平臺。后來,李先生發現,劉女士的百家號賬號在3月2日發布了名為《三月的愛情,在桃花里》一文,該文配圖使用了他的涉案圖片。
隨后,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被告劉女士未獲得他許可,且截去了其圖片的署名水印,使得相關用戶誤認為被告為原作者,嚴重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并賠禮道歉。
被告劉女士辯稱,她是通過網絡檢索到涉案圖片,用于自己的原創詩歌作品配圖,涉案圖片具體來源已無法提供,也無法說明涉案圖片的水印情況,不確定原告是否享有原圖相關權利。此外,她發布的主要為其原創詩文,非涉案圖片,且無商業用途,不具有侵權故意。如果法院認定侵權,她愿意向原告賠禮道歉。但原告主張的經濟賠償數額過高,AI生成圖片市場價格很低,而且她身患重病,無力賠償。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李先生發布的內容目前仍可搜索到,該標題下除涉案圖片外,還包括其他5張圖片,標簽為“#AI#
話題##AI插畫#Ai繪畫#寫真#少女#攝影#春天#美女”。
5月25日,該侵害作品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于北京互聯網法院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8月24日,該案公開開庭審理,原被告通過電子訴訟平臺在線參與。據了解,該案是我國首例涉及“AI文生圖”著作權的案件,案件庭審在央視和多個平臺直播,累計吸引了17萬網友觀看,引發了AI生成內容與著作權之間關系的探討。
爭議焦點:
“AI文生圖”是否構成作品?
該案最大爭議焦點在于,“春風送來了溫柔”圖片是否構成作品,構成何種類型作品?
庭上,原告李先生認為,使用AI生成圖片,和用照相機攝影是一樣的。過去,在相機技術沒如今這么發達的時代,攝影師通過手動調節各種參數拍攝作品,享有著作權;而現在,相機高度智能化,攝影師不需要再手動參與,而是直接按下快門即可,而這樣拍攝出的照片同樣享有著作權。為了實現自己的構思,他需要使用詳細的描述詞以及各種參數調整,最終才能夠讓AI畫出自己想要的圖畫。“如果簡單地讓AI畫一幅‘黃昏下的美女’,是達不到自己期望的效果的。”
涉案AI圖片是否構成作品?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審查原告主張著作權的客體是否構成作品,需考慮如下要件:是否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是否屬于智力成果。“本案中,從涉案圖片的外觀上來看,其與通常人們見到的照片、繪畫無異,顯然屬于藝術領域,且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具備了要件1和要件3。”
關于“智力成果”要件,“智力成果”是指智力活動的成果。因此,作品應當體現自然人的智力投入。法院稱,本案中,原告希望畫出一幅在黃昏的光線條件下具有攝影風格的美女特寫,其隨即在Stable Diffusion模型中輸入了提示詞,提示詞中藝術類型為“超逼真照片”“彩色照片”,主體為“日本偶像”,并詳細描繪了人物細節如皮膚狀態、眼睛和辮子的顏色等,環境為“外景”“黃金時間”“動態燈光”,人物呈現方式為“酷姿勢”“看著鏡頭”,風格為“膠片紋理”“膠片仿真”等,同時設置了相關參數,根據初步生成的圖片,又增加了提示詞、調整了參數,最終選擇了一幅自己滿意的圖片。
因此,法院認為,從原告構思涉案圖片起,到最終選定涉案圖片止,整個過程來看,原告進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設計人物的呈現方式、選擇提示詞、安排提示詞的順序、設置相關的參數、選定哪個圖片符合預期等。涉案圖片體現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具備了“智力成果”要件。
對于涉及AI等前沿技術所引發的著作權問題,法院認為,如今智能手機的照相功能越來越強大,使用越來越簡單,但是只要運用智能手機拍攝的照片體現出了攝影師的獨創性智力投入就仍然構成攝影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技術越發展,工具越智能,人的投入就越少,但是這并不影響我們繼續適用著作權制度來鼓勵作品的創作。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認為現階段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備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體。人們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圖片時,本質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進行創作。即整個創作過程中進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
一審判決:
原告享有AI圖片著作權,未經允許使用侵權
此外,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被告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也是本案的庭辯重點。
法院裁定,原告是直接根據需要對涉案人工智能模型進行相關設置,并最終選定涉案圖片的人,涉案圖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產生,且體現出了原告的個性化表達,故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同時,法院強調,雖然本案認定原告作為作者享有著作權,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與保護公眾知情權的需要,原告應該顯著標注其使用的人工智能技術或模型。
關于侵權認定,法院認為,案件中,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圖片作為配圖并發布,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案涉圖片,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至于署名權,被告無法說明被訴圖片的具體來源和去除水印的相關情況,可以認定水印系被被告去除,該行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權,應當擔責。
11月27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圖片享有的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在社交平臺發布聲明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并在判決生效之日七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元。
紅星新聞記者從庭審直播了解到,庭審最后,李先生表示,希望法院通過這個案件,能夠對AI繪畫作品的著作權問題給出明確的裁量和認定標準,方便所有創作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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